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第十六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因网络维修、改造和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造成中断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告知用户,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收在中断电信服务期间电信用户的相关费用;没有及时告知中断电信服务而造成电信用户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