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部门决算的文件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