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以及预算执行监督,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