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以及预算执行监督,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