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部门决算的文件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