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决算草案的基本情况;

(二)本级决算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批准决算提出建议;

(四)本级决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