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猪产品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储存、装卸和运输生猪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生猪产品污染,并符合保证生猪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不得将生猪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运输。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