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第二十七条有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