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非法向开发企业收费的,由价格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无偿占用或者强迫压价购买开发企业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开发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