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非法向开发企业收费的,由价格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无偿占用或者强迫压价购买开发企业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开发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