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