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二)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三)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