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撤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一)蚕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三)蚕种生产检疫合格率不达标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