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蚕种实行微粒子病检疫制度。蚕种检疫应当执行国家、行业、自治区蚕种质量标准和检疫技术规程,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蚕种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蚕种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检疫样本应当符合抽样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样本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