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撤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蚕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蚕种生产检疫合格率不达标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