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蚕种和商品小蚕质量纠纷调解机制,协商解决质量纠纷。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