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蚕种和商品小蚕质量纠纷调解机制,协商解决质量纠纷。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