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