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蚕业发展需要,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排必要资金,支持蚕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蚕种检验检疫、优良品种示范推广与技术服务,加强蚕种生产基础设施和基地建设,建立蚕种储备机制,确保蚕种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