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