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定期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出具真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