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章 行政决策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提请审议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