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记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