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提请审议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