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夫妻申请联名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持规定的材料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联名登记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