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应当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妇女病普查制度,保障城乡适龄妇女每年接受一次妇女病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同劳动时间。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并且不属于单位职工的适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妇女病检查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