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市应当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妇女病普查制度,保障城乡适龄妇女每年接受一次妇女病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同劳动时间。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并且不属于单位职工的适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妇女病检查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