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二)拟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三)合理配置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四)负责协调、组织河流、湖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