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交通运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县乡公路、省道、国道等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牌,防范敏感点事故;

(二)监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路设置减速装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并加强管理,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

(四)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