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报批后监督实施;(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监测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三)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四)会同其他具有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五)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