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

(二)拟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

(三)合理配置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四)负责协调、组织河流、湖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