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供气、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供气、供热管理单位各自负责供气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社会投资建设的城镇市政供气、供热设施交由专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管理单位对其供气、供热范围内的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