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供气、供热管理单位各自负责供气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社会投资建设的城镇市政供气、供热设施交由专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管理单位对其供气、供热范围内的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