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交通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因城镇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县级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