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供气、供热设施养护抢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戒警示标志,标明建设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养护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