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交通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镇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挤占、关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二)损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覆盖、涂改公交站牌;(三)在城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者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晾晒衣物或者其他杂物;(四)其他影响城镇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