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挤占、关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二)损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覆盖、涂改公交站牌;

(三)在城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者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晾晒衣物或者其他杂物;

(四)其他影响城镇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