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