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