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