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泥炭沼泽湿地整体保护,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将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泥炭沼泽湿地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