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