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确保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稳定的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合理利用。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科研教育等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