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五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维修档案电子化管理,并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