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维修档案电子化管理,并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