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使用配件登记台账,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照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配件应当标明原厂配件、同质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