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合理安排班次、售票、发车。客运经营者与客运站经营者对客运排班、售票、发车等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客运班线经营者无故停班或者连续两个班次不进站经营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