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挂牌经营,不得超出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