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进站客车的运输线路、车辆等级、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鼓励客运站经营者为旅客提供网络售票、自助终端售票等多元化售票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