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合理安排班次、售票、发车。

客运经营者与客运站经营者对客运排班、售票、发车等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客运班线经营者无故停班或者连续两个班次不进站经营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