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货运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禁止使用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或者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禁止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