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建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